法庭上辱骂威胁被告律师 浙江两旁听人员均被处以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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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9月15日电(奚金燕 楼贝贝)在旁听席未经法庭准许随意发言,并出口辱骂、威胁被告代理律师……15日记者获悉,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违反法庭规则、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朱某甲、朱某乙分别处以人民币8万元、3万元罚款。

9月2日,永康法院公开审理某合同纠纷一案。庭审中,旁听人员朱某甲、朱某乙因不同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,多次打断诉讼参与人发言。在审判长严肃制止其行为并告知其可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后,两人仍在旁听席未经法庭准许随意发言,并出口辱骂、威胁被告代理律师。

当合议庭责令朱某甲退出法庭时,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。他直接冲到了被告席前当面辱骂、威胁被告代理律师。在该案休庭期间,朱某甲、朱某乙两人将被告代理律师推入洗手间。

永康法院当即对朱某甲、朱某乙两人展开严肃批评教育。经教育,两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,写下《检讨书》,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,同时向被告代理律师当面解释、道歉,取得了对方的谅解。

鉴于两人认错态度良好,永康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对两人违反法庭规则、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,作出上述处罚决定,两人如数缴纳罚款。

法官表示,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。公民可以依法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,但在庭审活动中,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,尊重司法礼仪,遵守法庭纪律。任何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,法律必将予以严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10条规定,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。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,可以予以训诫,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、拘留。人民法院对哄闹、冲击法庭,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殴打审判人员,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予以罚款、拘留。(完) 【编辑:孙静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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